申请人: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 李永强 律师
地址: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5号国际商会大厦1012室
申请事项:延期审理。
申请理由:
作为张某抢劫二审案被告人张振洲的辩护律师 ,本人认为:本案部分证据所证事实不能相互印证,需进一步查清事实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。
此致
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申请人: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李永强律师
2009年 1月 2 日